公司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
(2023年9月25日党委会研究制定)
一、为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建设,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,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养,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》等党内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,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。党支部应当经常、认真、严肃地开展组织生活,坚持组织生活各项制度,创新方式方法,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、时代性、原则性、战斗性和党的组织生活活力。
三、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方式主要包括“三会一课”、主题党日活动、组织生活会、谈心谈话、民主评议党员等五种。其中,“三会一课”指党支部委员会会议、党员大会、党小组会和上党课。
四、坚持“三会一课”制度。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、党小组会和上党课,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。“三会一课”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,突出党性锻炼,以“两学一做”为主要内容,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,做到形式多样、氛围庄重,坚决防止表面化、形式化、娱乐化、庸俗化。
(一)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,由全体党员参加,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,讨论决定党支部重要事项。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须提交表决的,应当经过充分讨论。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,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。
(二)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,一般每月召开1次,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,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、作出决定。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。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,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。
(三)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,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,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,并设立党小组组长。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,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。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,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。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。
(四)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,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,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,增强吸引力感染力。党支部书记、副书记、委员应当定期为党员讲党课,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所属党支部讲党课。
(五)党支部党员大会、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课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。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,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。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。
五、坚持主题党日活动。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,组织党员集中学习、过组织生活、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。主题党日开展前,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;开展后,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。
六、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。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,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,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。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、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。
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,会前认真组织学习,深入谈心谈话,广泛听取意见,撰写检视材料;会上认真查摆问题,深刻剖析根源,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明确整改方向;会后制定整改措施,逐一整改落实。
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、随机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会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。
七、坚持谈心谈话制度。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。党支部委员之间、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、党员和党员之间,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。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、交流思想、交换意见、帮助提高。
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。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、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,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;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,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。
领导干部要带头谈,也要接受党员、干部约谈。
八、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。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,组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、对照入党誓词,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,强化党员意识、增强党的观念、提高党性修养。
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,按照个人自评、党员互评、民主测评程序,组织党员进行评议。自评和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。
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,提出评定意见。对党性不强的党员,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;经教育仍无转变的,应劝其退党或除名。
九、建立党支部组织生活提醒和备案制度。公司党委组织委员和组织员每月定期提醒、督促、检查党支部组织生活开展情况。党支部组织生活要健全档案,完善会议记录,开展活动5日内向公司党委备案。本制度所指按期、定期、固定的组织生活,党支部须充分酝酿确定时间,向公司党委报告。
十、党员干部应当增强党的意识,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。任何党员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,无论职务高低,都要编入一个党支部,参加党的组织生活,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。
十一、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,以身作则,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按规定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,离开岗位或工作驻地要事先请示报告。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、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,要严肃处理。
十二、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。